【北京市丰台区】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日期:2024-04-18 20:06 | 人气:

  【北京市丰台区】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化妆品中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刷单炒信、假冒知名品牌、旅游市场价格欺诈、预付费违法、销售“假”牛羊肉、销售拼改装电动三四轮车等15类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违法行为,全力维护辖区健康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5月9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执法检查bsport体育官方网站app下载入口,发现当事人在自建网站发布的内容涉嫌对其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法律咨询服务。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9日,当事人在网站有以下内容:“公司是国内十务公司,专业从事非诉业务。拥有律师300多名。......全面提供商业运作范畴的法律服务,同时提供商业运作范畴的法律服务,同时提供各个领域的综合法律......”;“我们拥有国内优秀的刑事辩护团队,代理过很多著名的刑事辩护审判案例。……专注无罪、取保候审、缓刑、减刑、上诉改判等重大刑事案件多年,承办了大量涉黑、毒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具体业务范围: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死刑复核等阶段担任辩护人。代理当事人进行刑事案件的举报,控告。代理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和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代理当事人进行刑事案件申诉以及其他与刑事有关的法律活动……。律师团队成员来自毕业国内知名院校,最长执业近二十年,理论知识扎实,经验充沛,团队律师至今已办理过数千件案件……业务遍及全国30余个省市及地区省”等内容。经核查,当事人人员共2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法律诉讼代理权限。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没有代理、进行过刑事、民事案件诉讼。上述网站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25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台铃M511L-G,型号为TDT1244Z电动自行车及台铃小金钻-G,型号TDT1288Z 电动自行车予以抽样送检,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改装车辆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经查,2022年8月23日、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从某商贸有限公司购入台铃M511L-G,型号为TDT1244Z电动自行车2辆,购入台铃小金钻-G,型号TDT1288Z 电动自行车2辆。后分别对型号为TDT1244Z、型号TDT1288Z 各1辆电动自行车加装小脚踏用于销售。型号TDT1244Z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1799元/辆,销售价2099元/辆,型号TDT1288Z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3199元/辆,销售价3499元/辆,改装车辆货值金额559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3年6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17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称为“味好美”的相关产品。经商标专用权所有人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从一游商处购进涉案假调料,未签订合同,没有进货票据,案值金额为69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2023年5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 3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其标志、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依据《2022年北京市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在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两台型号为JZT-10的燃气灶,售出两台,库存为零,进货金额为900元,销售金额为15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1200元,货值金额为3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6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北京大食代餐饮有限公司丰台餐饮分公司使用格式条款免除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的退还货款责任案

  2023年8月1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执法检查,其为餐饮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预付费方式,向消费者发行预付费卡;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店堂张贴有《售卡须知》,其中有如下内容:“如因持卡人原因造成美食卡消磁或损坏而无法读取余额的,将不予提供换卡或退卡服务,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8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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